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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是去年四月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由于政府法制工作是一个新概念,当前社会上不少人,包括政府的一些领导干部,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不足,存有不少糊涂观念。有的一提法制建设就认为只是“公检法”的事;一提运用法律手段就认为是逮捕、判刑;一提立法就认为是全国人大的事,一提守法就认为是老百姓的事,等等。这些模糊认识不予澄清,势必影响政府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正确地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和重要地位,则是澄清这些模糊认识的关键所在,也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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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都是规范性文件,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省级以下(不含乡)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的工作是一种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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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经济法制建设对新型经济体制的形成有何重要意义,这是我们在认识上必须加以解决的。本文主要从经济法制与新型经济体制的形成的关系方面,谈谈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一、健全的经济法制是新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关于“七五”计划建议的要求,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主要是抓好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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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思想指引下,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制定了一大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1980年至1987年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地方性法规25项,制定行政规章13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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