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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榆树市太安乡3组孟XX家的一匹黑红色骡子跑到本屯刘X家的院内。犯罪嫌疑人刘X发现后,顿生贪念,遂将骡子锁入自家下屋棚子内。后与本屯农民张XX将骡子销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X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案中刘X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刘X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刘X将跑到自家院子里的骡子锁入自家下屋棚子内,这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三是刘X具有非法占有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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