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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领域中,“非吸”犯罪常以合法经营形式存在,其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实难防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多种以开展正常商事活动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模式,并指出该类犯罪的实质审查要件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审查该类案件,除了要准确把握涉案行为的性质,做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还要处理好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主从犯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及退赃退赔行为对量刑的影响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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