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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金彪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1):59-63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2.
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金彪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1):27-30
从不同的共犯处罚根据学说的立场出发,对帮助犯的因果性问题会有不同认识。但是,站在修正引起说的立场上,可以得出要求共犯行为也必须与通过正犯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在具体判断共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特别注意存在心理的因果性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杨金彪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1):48-53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特征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工具论、生活用语习惯说、优越性说、实行行为说、规范的障碍说、行为支配论等。透过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观察间接正犯正犯性的合理视角,即必须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作用分担为基准,均衡地考虑主观的要素和客观的要素,而行为支配论上的意思支配说把握了这样的观察视角,应当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4.
在赃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物并非任何时候都始终保持赃物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所得物会由于发生一定事由丽丧失赃物性质。这些事由主要有:归还被害人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缴,因即时取得、加工、附合、混合或者放弃返还请求权、撤销权等丽丧失所有权。这些事由一旦发生,犯罪所得物就丧失赃物性质,此后对该物的处分行为不再构成赃物罪。 相似文献
5.
6.
当前,公安院校教育改革迫切需要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这就是公安教育的模式问题、人才培养目标问题以及公安教育的市场化问题。在教育模式上,现阶段的模式应当是兼顾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双轨制,而未来的发展目标则是由公安院校专门负责职业培训的单轨制模式;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当前更需要的是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在公安教育的市场化问题上,适度的市场化才是符合现代警务实际需要的教育机制。 相似文献
7.
杨金彪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7(2):65-69
公安法学教学改革应当妥善处理几对关系,即单位目标与个人目标关系、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间的关系、传统教学法和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法和教学手段之间的关系。只有如此,才能够使教学改革走向正确的发展方向,符合教育发展规律要求,取得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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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学多数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该说实质上与国家货币发行权说没有任何区别。但是,货币发行权说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义。随着经济交易活动的发展,公众对作为交易手段之一的货币的真实性越来越值得刑法的保护。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关于本罪的行为客体,既包括本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而且,要求货币必须具有强制通用力。对于废币而言,判断是否本罪的行为客体的时间点应当是是否具有强制流通力。 相似文献
10.
一、帮助其逃匿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关系关于《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学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即窝藏行为不限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包括其他的帮助其逃匿的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