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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君炜 《海峡法学》2013,(3):97-103
作证豁免在获取特殊重大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代替的价值。作证豁免不同于诱供,它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因而具有正当性。此外,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参考样本,并与现行法律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因而具有可行性。作证豁免制度包括了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不起诉制度和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保护制度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作证豁免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式模式,在起诉程序、证据制度等中分别规定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应当先由各地的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验,并由立法机关在较为成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相似文献   
2.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采用了“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对重复性供述的“诱因”仅规定了刑讯逼供这一类非法取供行为,规范上存在排除范围过窄、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110个刑事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适用率低,重复性供述排除不彻底的困境。基于此,一方面应拓展“诱因”范围,将严重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取供行为取得的重复性供述也划定在排除范围内,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排除无依据”难题。另一方面应将“例外情形”的判断与认罪认罚制度、驻所检察官制度结合,完善非法取供行为举证责任制度,以保证供述的真实性与自愿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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