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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执行法院,改革执行体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们建议设立区域性执行法院,实行审执彻底分离和垂直领导的执行新体制。有关执行体制,在民诉法中主要有执行管辖和执行组织设置两项制度。这两项制度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由一审法院管辖执行,在涉及跨区域执行时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阻力大、难度高,造成大量需异地执行的案件久执未结,背离了司法活动的成本与效率原则。不仅如此,跨区域执行还带来了其它负效应。由于执行人员对处在外地的被执行人和被执行标的的情况不熟悉,难以实施执行措施,加之法院办案经费不足,因而与执行申请人同往异地执行的现象便司空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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