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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范仲标
《人民司法》
1986,(8)
《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五期登载了《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一案。我同意其中第一种意见,即何振生等人的行为不构咸犯罪,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利益。它的构成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一、须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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