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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面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管辖错误"列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为我国一项独创,该规定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围绕其具体实施的配套规定却不尽完善。本文试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客体范围及主体范围两方面探讨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限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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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谐社会理念的主导,产生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刑罚制度引入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作为一种全新的舶来制度,其价值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只有客观、全面、辨证地认识这一制度的利弊,才能趋利避害,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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