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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法治延吉”创建工作,实现法治城市创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法治延吉”活动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法治延吉”活动的决议》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法治延吉”活动的实施方案》制定了“法治市、法治机关、法治镇(街)、法治单位、法治学校、法治企业、法治社区、法治乡村”创建(检查评比)标准。并下发给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延各单位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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