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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晋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4):12-20
人格尊严,作为我国宪法第38条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当对其他部门法的制定和修改具有规范作用.就目前来看,不但学界对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概念及其功能存在分歧,即便立法机关对此也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一些部门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概念及其功能也各不相同.我国有十五部现行法律对人格尊严作出了规定,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而言,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概括性权利、一般个别性权利、法律原则和价值基础.在人格尊严所涉及的权利范围界定方面,学界也存在争议.为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统一性,此种情况值得引起有关部门反思并尽快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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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晋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5):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对公民的人格权做出了规定,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其他人格权益产生的基础.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同样是宪法中第37条与第38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对民法典第990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必然涉及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而目前基于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很难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纳入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范围之内,这样就会出现虽然承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民法中人格权的基础,但是却又无法将所有人格权纳入其范围之内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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