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结果避免可能性应是过失犯归责判断的核心。在具体判断时,运用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维方式,在类型化基础上适用不同的判定规则,在诸如交通过失等通常情况下,选择以确定能够避免说为主导,只有在符合注意规范的行为几近确定能够避免结果时才能成立客观归责,而在复杂的、专业性强的、科学技术有局限的、认知空白较大的特殊领域,则承认风险升高理论的例外适用,只要符合注意规范的行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就足以肯定归责。在自动驾驶场域,则分别将确定能够避免说适用于驾驶员,将风险升高理论适用于生产者和研发者,并以一定的层次性各自确立起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归责所需的规范关联。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