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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132-145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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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5):25-38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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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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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亮点之一,很多方面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在新增的本节当中,几个值得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秘密侦查是技术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上位概念,本节以“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标题的合理性有待商榷。秘密侦查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轨道之上具有必要性,这也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重大进步意义之一。但本节内容较为粗糙,特别是在具体侦查行为的种类、适用条件、批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欠佳,本节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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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 《共产党员(河北)》2019,(6)
正清河县民营经济发达,全县企业摊点达4万多个,民营经济产值和税收均占到全县经济总量的90%以上。近年来,清河县把做好民营企业党建作为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以创新高效的党建工作促进民营企业政治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责任统一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四个覆盖"清河县以推进党的工作、党的组织、党建经费、党务工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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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中规定:“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口唇部、颏部、颊部、腮部、咬肌部和耳廓。”由于前额范围受自然脱发的影响,其发际范围会增高。有的脱发者的“发际”会增高至头顶部。所以有必要对额部面容上限进行划分。额部最客观的体表标志是额纹,额纹在三十岁以下的年青人中不会自然显现,但当用抬眉上视的方式让额肌收缩时,额部就会出现横行的额纹。本文用额纹作为基线。1对象与方法1.1对象270位无脱发20~60岁间不同年龄段的男女自愿者,进行额纹距发际测量,男性198名,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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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监察法》实施后仍存在因监察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而导致的法制困境。《监察法实施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这种困境,并对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监察法》的诸多困惑及争议做出了回应。《监察法实施条例》主要通过融合相关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借鉴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吸纳《监察法释义》中的办案“规则”等路径,增加了监察法律规范供给。以对监察措施的程序控制强化为视角,《监察法实施条例》回应了既有争议问题,明确规定了各监察措施适用的时间节点、系统整合了谈话措施、部分消除了留置条件的不确定性等。但在政治性话语与法律性话语的交融调适过程中,《监察法实施条例》中仍存在着兼容性方面的偏差和疏漏:职务违法/犯罪二元区分的规则与一体化规则之间、监察规则与纪检规范之间,均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部分概念表述亦欠缺法律规范应有的精准性和逻辑性。直面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执纪执法一体推进等所带来的监察法律规范的复杂性,从法制化迈向法治化,是我国监察法制建设的未来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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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作为时间线的起点,我国量刑协商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速裁程序的附属要素到目前“听取意见”程序的发展轨迹。目前冠以“听取意见”之名的量刑协商是一种嵌入式的程序模式,即将量刑协商嵌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之中,且是一种“背对背”的异步协商,即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律师无法同时出现在一个特定的协商时空之中。该程序模式与量刑协商的应然要求仍存在差距,并未提供相匹配的协商程序空间。协商内核与程序外在应相统一,跳出嵌入式异步协商程序模式的藩篱,迈向独立式的同步协商程序模式应是我国未来的改革方向。从全域适用到适当限定案件适用范围,从律师参与到作为协商主体参与,从排除法官介入的“线型构造”到法官适度介入的“三角构造”,是该模式框架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