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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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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刑法》,加大了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打击力度,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明确了惩治腐败的打击范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性读职犯罪作出许多补充和界定.笔者仅就<读职罪>一章中的不作为犯罪进行以下粗浅探析.一、关于设定不作为读职犯罪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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