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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法律阐释的必要性由控辩双方对“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法律阐释的方法众多,在方法的选择上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现实后历史”的规则,根据该规则,法律阐释应首选文义解释法,若行不通则依社会的现实需要解释。依照这样的规则阐释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本文所举案例中乙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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