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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呈现出保障技术性证据质量、监督制约公安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取证水平、弥补相关人员不出庭的制度局限、促进检察机关重新配置资源等功能特点。检察机关针对审查技术性证据的文件扩展了技术性证据的范围,明确了进行审查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来源与条件,规定了审查人员的安全、费用各项保障与审查人员的义务。但从制度史的阐释而言,证据审查制度仍面临制度定位不清晰、配套机制不流畅以及内部技术资源短缺等问题。为落实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有效审查,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在案件中的应有作用,不仅需要明确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仅作为审判参考,将技术审查人员定位于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而且还应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专门制度,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范围与启动条件,合理配编司法技术人员、建立技术专家名单、鼓励帮助技术人员提升业务能力。  相似文献   
2.
1979年至2018年,国家基于对权力的限制和人权的保障,构建了过程—结果的刑事审讯双重控制机制。然而经过40年的构建,刑事审讯控制体系仍不完善。虽然刑讯逼供很少发生,但审讯违法问题依然存在,审讯的人员、时间、地点不合法等程序性违法问题依旧频繁出现。为了达到既获得口供,审讯又不违法的目的,应及时立法完善全程录音录像、界定审讯时间、规范律师介入的审讯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沉默权以及严格排除非法审讯获得的证据。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时间多为鉴定意见被采信前,且多是迫于当事人上访、投诉、闹鉴等压力下的自保行为。然而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裁判公信力,并且变相鼓励当事人采取不当行为推翻鉴定意见。在此背景下,201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进行了规制。但该规定仍存在语焉不详、可操作性差、缺乏对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管控等问题。为了规制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撤销鉴定意见行为,在“以撤销为例外,不撤销为原则”的指导下,立法只应准许鉴定人在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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