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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对于实现行政诉讼之目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行使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现行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弊端凸显.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改革和完善,进一步拓宽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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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司法变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为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变更权从开始设定到实施,学界和实务部门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论。本文从司法变更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界定司法变更权的内涵,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完善司法变更权介入行政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力求确立一个完善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开放性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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