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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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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时,将知名商品的权利归属主体作为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主体,而知名商品的权利归属主体却难以认定,暴露出该做法存在不足;日本的新近司法实践表明,日本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时,采用直接认定包装权利归属的认定路径,在认定包装的权利归属时,又采用“贡献原则”;由于我国和日本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法理基础都是混淆防止理论,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上述做法,以弥补我国有关做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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