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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文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4):36-41
刑法规范是伦理性最强的法律规范之一,随着经济、行政犯罪在刑法中的比重相应增加,刑法规范的伦理性逐步弱化,法益保护色彩加强。我国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方向是:直面同性恋,明确卖淫含义,不对强制猥亵的行为对象进行限制;对与淫秽物品有关的行为不宜泛犯罪化,应当就其场所、内容、范围、对象的不同加以区别;宽容对待隐私权,维护社会公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加性贿赂的刑罚制裁,严厉打击权色交易。 相似文献
2.
彭文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107-113
犯罪构成的阶层性或平面性,不能决定"法庭话语权的平衡"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犯罪构成模式能够设置一定的诉讼规则,体现一定的诉讼职能和目标.以德、日为首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模式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设置的均为可废除诉讼规则.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由于缺乏程序要件的保障,便于提高司法效率,有损司法公平;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容纳大量程序要件,在彰显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综合诉讼规则,侧重体现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权,兼顾司法效率.为了体现这一诉讼目标,我国犯罪构成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阻却犯罪的违法性错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的法律认识与法律处断不一致.对于法律错误是否阻却故意,不知法不赦原则和违法性意识必要说已经鲜有支持者,违法性意识必要说难以自圆其说,而责任说越来越得到多数国家的肯定.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不是绝对一致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应当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错误不可避免可以认定为丧失违法性的责任能力,应当阻却犯罪. 相似文献
4.
坚持道德理性而否认规范理性,或者主张规范理性而排斥道德理性,都是有失偏颇的。规范目的与整体法秩序目的是两种不同层次的目的,两者互补互济、相辅相成,能有效衡平社会伦理道德与刑法规范的关系,并使刑法适用保持活性与弹力,充分迎合司法实践需要。信守规范目的而忽视整体法秩序的刑事政策,有时不利于维护社会共同体利益。信奉整体法秩序目的而忽视规范的刑事政策,可能不利于保护共同体成员的个人权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传统刑事政策面临诸多困境,应贯彻刑事政策发展模式。刑事政策发展模式要求正当事由得到现实化延伸,合理调适定罪量刑标准,扩展刑法解释体系范畴。刑事政策发展模式下,需要严控适用范畴,合法约束模糊管理,有效限制道德理性和规制辩证逻辑。 相似文献
5.
中国文化模式属于机体宇宙论,与"天人合一"的自本体观和直觉体悟的认识论相关联;西方文化模式属于机械宇宙论,与"征服自然"的他本体观和逻辑分析的认识论相关联。中国的犯罪构成是机体的犯罪构成,即个要件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通过相互作用形成协调一致、不可分割、相互制约、"荣辱"与共的有机体。 相似文献
6.
彭文华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68-70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情报搜索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专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情报机构和情报信息网;尽量组建有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电脑情报资料库:二是拓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情报收集的渠道;三是加强国内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情报及其收集经验的交流。 相似文献
7.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9.
受虐妇女综合症是指生活在暴力虐待关系中的妇女所表现出的某些共同心理和行为反应,其主要理论依据是习得性无助理论和暴力循环理论。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重塑了正当防卫紧迫性的内涵,为非对抗性杀夫案中的正当防卫认定提供了理论依据,拓展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范畴。运用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需具备如下条件:适用主体与对象是受虐妻子与施暴丈夫;受虐者遭受施暴者持续性暴力虐待;受虐者难以脱离施暴者控制;存在紧迫性暴力威胁。非对抗性杀夫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对抗性杀夫能否成立正当防卫要区别而论。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有关受虐者伤害家暴者之正当防卫认定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最新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接纳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合理内核。 相似文献
10.
两大法系国家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建构存在差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了犯罪附随后果,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犯罪附随后果存在于刑法之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不同定位会影响其功能、价值与效果。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具有“编外性”、随意性以及惩罚性特征,与刑罚制度之间呈现二律背反状态,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程序正义。应将犯罪附随后果的功能定位于监管性,并通过刑法内外的不同规范设计,借助刑法规制使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适用实现协调化、规范化,确保其回归监管而非惩罚之功能定位。在刑法中对犯罪附随后果加以规制,需要修改和完善刑法关于职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确立刑法之职业禁止制度优先适用原则,使刑法内外的相关制度实现协调化。同时,应在刑法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复权制度以及权益救济制度,避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的随意化、泛化,为有前科者的再社会化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