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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说,校园性侵并非约定俗成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系列宽泛行为的集合。校园性侵之所以与其他种类的性侵有所区分,其根本在于行为发生地的空间属性。虽然校园性侵在其行为类型和危害程度上表现不一,但就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而言,其损害的法益之类型可谓殊途同归,校园性侵损害的法益有二:一为被害人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人格权;二为受害人的受教育权。由于校园性侵相关立法仍有不完善和改进之处,以及校园性侵中潜在的二次伤害,受害人往往倾向于不报案,校园性侵的防治应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多管齐下,为莘莘学子争得一方净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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