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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治德先生在《对侗款“jul hus jiv gal”一语中“gal”字汉译的不同看法》一文(本刊1988年第2期)中,认为“jul hus jiv gal”不应译为“州府置歌”或“周富置歌”,而应为“州府置枷”。 这种观点对拓展思路无疑是有益的,但正确与否似乎还可讨论。下面就略述我的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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