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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研制周期长、研制费用大,其生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内外对药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十分重视。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强化商标保护,即通过法律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还同时实行专利保护及行政保护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弄清这两种保护的性质、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药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十分有益的。对药品的专利保护,1993年以前,我国仅保护药品的生产工艺和方法,而对药品本身不给予保护。国外对此反响很大。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有关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例和规定,主要有1987年3月24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及1992年12月12日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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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制度始于1985年4月1目的专利法实施:在专利制度实施的初期,专利申请数量很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及我国入世由希望变为现实,企业的专利意识较之以前有昕提高,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也有昕增加?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仍不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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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药品,是指为诊断、治疗和预防人体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剂量的物质。关于人用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书籍较少,且它们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其一定的特殊性,有必要就其特殊性作一探讨。我们从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方面出发,来试图探讨一下人用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一、专利权人用药品的专利与其他技术领域一样,也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一)发明专利权我国85年颁布施行的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是对其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199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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