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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0,自引:1,他引:39
本文首先从居住权的历史沿革出发,研究了罗马法以及法国。德国物权法有关居住权的立法例;然后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就居住权是房屋这一财产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必然反映、居住权有利于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益、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有利于平衡房屋的利用利益等几个方面说明了在我国物权法中确认居住权这一他物权形式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物权法对于这种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应当以“居住权”概括之,并可以将之定义为:居住权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文章还对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居住权的效力等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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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与财产所何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法律属性,表现在:(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而物权<“m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即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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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房屋预售。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峻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对此制度《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除此之外,对此制度的法律调整主要就是依靠各地的地方法规了。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以下基本问题略作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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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典的制定目前已成为最热门的立法话题。新合同法的颁行 ,意味着制典序幕已拉开 ,其初步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学者参与立法的热情。在此背景下 ,关于一国经济体制之基础、确定财产权之归属和变动的物权法自然被提上立法日程 :学者起草的两个建议案先后亮相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也已出台。为此 ,我们特约请部分专家学者 ,就物权立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以此为物权立法工作的稳健进行搭建一个对话和讨论的平台 ,并期望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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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1949年至1989年40年的曲折历程,正是反映了我国这40年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在这40年中,我们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整个过程不仅具有阶段上的特点,而且也集中反映在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这些,都是有必要加以总结和分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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