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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多种多样,理论方面也极富争议。确定社会调查主体,要综合考虑调查的含义、目的、对象,调查主体的能力,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真实性与公正性的保障等因素。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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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作为普通用语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对于刑法中“买卖”的含义要结合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不同刑法条文中“买卖”的含义也不一定相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必须被解释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买汇自用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其没有营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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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本科教育中刑法案例教学法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刑法教学中的地位与运用的问题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与研究,但如何理解案例教学法,如何将这种方法与公安本科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则仍显较为薄弱。本文结合公安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教学特点与实践,就在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中如何更好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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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洗钱的措施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我国洗钱罪的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洗钱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从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其他国际条约和我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以及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等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并且应扩展至域外犯罪和本犯实施的犯罪,从而实际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性要求和实质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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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一直聚讼不止 ,主要有法律责任说、因果关系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等。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在实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可诉性 ;在应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 ,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必须重构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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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同是世贸组织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需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多项义务。在澳门回归祖国近三年之际,对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进一步完善两地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好地预防和制裁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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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东根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136-140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9.
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根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4):35-40
社会的发展对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提出了挑战,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被引进过失犯罪理论。信赖原则限制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有限、逐步地适用信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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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53-58
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其本身并没有就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没有对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没有对事故各方行为的后果和违法性质作出认定。将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是错误地将民法理论中的过失相抵规则和犯罪学中被害人责任理论引用到刑法中的结果。推定事故责任更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