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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是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无法充分实现这一目标。学界提出的由法院在诉讼中向人大移送备案审查的建议存在动力不足等问题。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可以与司法诉讼相衔接以实现人权保障功能。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未决案件在诉讼中应排除适用被纠正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已决案件应通过权衡公民权利与法的安定性价值来判断备案审查结果对已决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第三,针对原因案件的溯及力,应将其作为对已决案件的特殊类型,对案件提起人具有溯及力。此外还应当注意个案衡量的判断标准及其与现有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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