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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虽然侵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 ,但不表明该罪的单罚是合理的。本罪的主体为应当公告财会报告的公司 ,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 ,处罚公司是合理与必要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 ,公司的经营活动缺少所有者的有效关注 ,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内部监督。本罪的双罚既能遏制公司的再犯、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监督 ,又可防止公司成为单位自然人的犯罪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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