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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应当。既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已成为包括我国诉讼法律在内的国际诉讼规则的应有之义,那同为受害人救济权利支付成本的律师费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处理。这似乎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来自社会各方(当然除了败诉方)支持率日升的一种观点。在其看来,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可以造成多赢的博弈效果;就民众(受害人)言,排除他们担心律师费(成本)超过胜诉赔偿额(收益)而纷纷息诉的可能:就律师界言,可增加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改变法律服务市场狭小,律师业恶性竞争的局面;就社会言,受害人乐于谋求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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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司引出的“新”概念 ──住宅眺望权 1998年 3月,重庆奎星楼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晚报》、《重庆商报》上刊登“怡景大厦”的售房广告,其中称该楼“楼当前江门路口,窗含嘉陵江秀色,”“既可瞰两江汇流之滔滔,又可赏朝晖之浪漫”“视野开阔,怡情怡景”,广告的画面也是以毫无遮挡的嘉陵江作为怡景大厦的背景画面。看此广告后,广大欲购者纷纷涌向该公司实际了解,见果如广告,怡景大厦的临江房朝向嘉陵江,凭窗眺望,滔滔江水从天际流向视野尽头,远处的黄花园大桥,近处的滨江路,尽收眼底;两岸的绿地,江中的轮船,氤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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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若干问题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作用及其发展 股票期权制度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技术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3~5年)以某一预先约定的价格(即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通常为期权授予时股票的市场公平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其实质是上市公司将公司普通股票认购权作为公司特定职员“一揽子报酬”的一部分,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积极性的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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