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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参加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既可以接受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然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也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想就律师回避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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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于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但当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时,人民检察院同样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由于有的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年幼,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这样,若不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的话,等于剥了被害人的申诉权,这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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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跃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0,(4)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不但反映了犯多大的罪,便受多重的处罚,使罪刑相适应;而且对每个具体罪名都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使其互相协调。只有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公平合理的处罚,从而使刑罚达到应有的效果。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也还存在一些罪刑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地方。笔者拟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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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遇到有回避事由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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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设立后的撤销、变更是遗嘱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遗嘱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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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跃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6)
公民离开居住地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目前通行的作法是,人民法院受理失踪人配偶的离婚案件后发出公告,载明:“×××:你妻(或夫)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庭)应诉,逾期则依法判决”。如失踪人没有按照公告之日来应诉,人民法院即作出缺席判决。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的,它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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