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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4日,沈阳浑南区新区法庭,威严肃穆,座无虚席。这里宣判了辽宁省第一起由消防承办的危险品爆炸案。被告是沈阳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昌及合伙生产负责人白音,他们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引发了恶性爆炸事故,触犯了刑律。法庭郑重宣判:被告人马国昌犯有危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白音犯有危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于这一宣判,马国昌、白音没有任何异议,一种负罪感使他们万分悔恨。尽管他们都十分后悔,但是,他们造成的灾难后果,却留下了永久的悲哀。午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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