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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步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5):94-99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主要有狭义的证明责任分担说和广义的证明责任分担说两类。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活动有立案证明活动、提起诉讼证明活动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明活动等 ,都存在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认定权问题。以案件客观真实作为我国刑诉证明标准在逻辑上出现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定、充分”和西方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等证明标准并无质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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