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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围绕社区依法自治,引发街道办事处政社、政事分离,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社会公共服务事务由谁办,有的社区将社会公共服务事务从街道办事处分离出来,全部交给社区组织承办。既不符合社区组织自治的特性,也使社区区域不适当扩大.社区组织更容易进入街道办事处“腿”的误区。而企业受利润的驱动又不愿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务,这就涉及在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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