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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向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12-115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出庭作证的义务、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并从人身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补偿等方面完善了证人的相关权利,这对于缓解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草案》中的一些条文还存在着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不够科学合理等缺陷,因此在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有必要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展开探讨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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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向楠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2):60-6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限制刑事诉讼中国家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然而纸面上的规则能否顺利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则还有待时间的验证。只有对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完善,并辅以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充分的发挥其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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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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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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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向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3):44-48
由于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性,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从发展历程上看,律师由审判阶段进入侦查阶段是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趋势;从比较法上考察,两大法系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从刑事诉讼构造的视角着眼,借鉴两大法系国家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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