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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前我国存在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应通过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制度。我国应借鉴英国立法,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外,制定单独的《反就业歧视法》,规定禁止歧视的事由、保护范围、各种歧视的方式和判断标准、被告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受害人的救济等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公民的平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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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2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该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瑕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的分担、劳动者未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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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救灾与工伤认定,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典型的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工伤必须符合"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较易认定;但地震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则较难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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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劳动立法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做法值得商榷。应充分考虑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特点、特殊要求以及劳动法的实施状况,对它们在劳动法上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境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劳动法都对小企业实行一定的豁免或差别待遇。借鉴境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对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股份合作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规章制定、社会保险方面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以减少小企业的负担,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并促进劳动法的真正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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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在中国:任重而道远——首届"中国社会法论坛"述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首届“中国社会法论坛———完善社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于2006年6月24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学所以及部分高校等机构的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理论创新”、“劳动法的完善与劳动合同法制定中的热点问题”、“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立法完善”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环境法”等议题展开讨论。这也是法学所成立社会法研究室以来首次召开的大规模学术研讨会。一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理论创新社会法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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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内容及实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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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作为一项制度与失业保险、解雇保护立法、工会和集体谈判等相关制度密切相关,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应孤立地考察经济补偿制度。经济补偿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雇员由于遭雇主解雇而丧失的工作上的财产利益,但经济补偿在不同的适用场合,其性质和功能并不相同。因此,在方法上,不必对经济补偿的性质和功能寻求统一的答案。我国《劳动合同法》扩大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在现阶段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从长远看,我国应该适当缩小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强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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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隐私权制度的局限性,我国应建立职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具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价值外,还有助于实现劳动者或求职者的平等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工作中的权利等.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诸如合法、公正、必要和透明等原则外,应将比例原则确立为核心原则,在信息处理中平衡雇主合法利益和雇员隐私权利.由于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雇主和雇员地位和实力的不平衡,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原则上,雇员同意不能单独作为雇主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借鉴国外尤其是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并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具体规则.同时,行政机关、工会或企业组织可发布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指引,企业和工会也可通过集体协议或规章制度约定或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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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自律组织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律师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单一司法行政管理阶段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阶段.在不断加强和规范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不足.为了克服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把管理重点从直接管理律师转变到管理律师自律组织上来,这样才能够形成行政管理和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的律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