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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出现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妨碍制度。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武器平等原则,同时应在立法中明确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权或对方的诉讼协力义务。由于患者存在举证困难、证明责任转换制度不足和医患双方武器不平等,证明妨碍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至于法律效果,《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推定主张成立,还应当赋予法院进行证明度降低和证明责任转换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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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以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已成为全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心。然而,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司法解释的简单化及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引发了解决"执行乱"的"一元化"制度设计与解决"执行乱"、缓解"执行难"的"二元化"程序配置的分歧。执行率的定量分析结论表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缓解"执行难"的制度功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程序结构无法缓解"执行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确立"一元化"的制度设计。为此,在将制度目的定位于解决"执行乱"的基础上,以审慎原则、比例原则和协作原则为总体指引,进一步厘清执行监督的程序规则,明确执行监督的法律效力,才能推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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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存在困难。主流研究的视角仅侧重于实体法层面,未能厘清损害赔偿数额的层次属性。借助于位阶理论,将实体法与诉讼法连结起来,可以从阶层逻辑的视角开辟出一条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新路径。我国知识产权法设置的法定赔偿制度,因缺乏诉讼法理论的运用而出现了问题。德国和日本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建构来解决此类难题。我国应当从诉讼法的视角,以适用要件进行规制,以具体效果予以完善,寻求重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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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起诉义务人为民事诉讼的常态,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对权利人提起确认诉讼的诉讼形态。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提起的确认之诉有着其特殊的含义。对于这类形态的诉讼,无论从民事诉讼法理层面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层面来看,法院都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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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开始进入“被”"时代,其实质是人权保护的缺失。结束“被”时代需要从立法、司法和尊重私利三个层面来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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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目前,规范说已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通说,但是因其存在一些缺陷,多名学者提出质疑并创立了各种新说。但作为经典学说,规范说仍应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指导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应当在坚持其主导地位前提下,借鉴其他证明责任分配新说,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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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协调和衔接。一方面,《民法典》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强制执行规范予以协调;另一方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构成了自下而上的阶层逻辑,三者是三个平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以及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而由于我国民事实体法中行为规范的作用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贫困化,造成民事强制执行法逆向补充规则,使得三者呈现逆向的位阶构造。在现有规则的协调方面,民事强制执行法不宜确立执行平等原则,应删除执行时效而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矫正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不合理规定,取消案外人实体性执行救济中的案外人异议、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及废除执行回转。在立法制度的衔接方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将涉居住权执行视为涉租赁权执行、对无形财产采取分散立法且完善对债权执行的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对夫妻债务的执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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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件是法院为进行本案审理及判决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其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诉讼是否合法的问题。从涉及的具体内容来划分,诉讼要件可以分为关于法院的、当事人的和诉讼标的的三种类别。诉讼要件适用的调查原理以职权调查事项和诉讼障碍事项而不同。在审理顺序上,诉讼要件与本案实体要件应采并行原则,不同诉讼要件之间应采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诉讼要件是否具备应在最后一次言词辩论前进行判断。欠缺诉讼要件应以诉讼判决的方式予以驳回,同时诉讼判决应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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