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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乡族组织,既是一种社会组织,也是一种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乡族组织的基本构成,包括以血缘联系为甚础的宗族组织和以地缘联系为甚础的民间社团;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亦即由宗族组织和民间社团集中经营的各种“公业”。本文主要依据清代台湾的契约文书及日据初期的调查资料,考察乡族共有经济的所有权形态和经营方式,并分析其社会性质与作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宗族组织的共有经济清代台湾的宗教组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同一支派衍分面成的“阄分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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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大家庭、小家庭及不完整家庭。所谓大家庭,是指包含两对及两对以上配偶的家庭;所谓小家庭,是指只有一对配偶的家庭;所谓不完整家庭,是指完全没有配偶关系的家庭。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一般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动态平衡,或者说是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变化。然而,在清代台湾,不完整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大家庭的发展也不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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