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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是联合国倡导的“不同文明对话年”。2001年11月中旬,在斐济进行正式友好访问的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会见斐济总统伊洛伊洛时有这样的精辟讲话:应当承认,各种文明之间确有差异。差异往往是民族存在的理由。正是这种差异使世界丰富多彩。假如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一模一样,那还有什么意思?各种文明都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学习,求同存异,和谐共存。在2002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我们发表这组关于春节的“对话”。中国人的“春节”只有一个,而人们的欢度方式却千差万别。当不同地方、不同民族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诠释人类佳庆的欢乐和祥和时,所展现出的即是李瑞环主席所说的“差异使世界丰富多彩”了。 相似文献
2.
郑显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88-102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唐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的必然结果。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对司法官员的选任实行“试判”考试,提高了司法官员审断案件的能力,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了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对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有效预防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郑显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1):314-335
假宁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至少中国古代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有了关于国家官吏请假和休假的法律制度。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隋唐时期逐步完善。在隋代的《开皇令》中,首创了《假宁令》的篇目。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中,皆有假宁制的规定。充满人文精神的唐代假宁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官吏的作息时间,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唐代的假宁制度对后世及古代周边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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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上古时期发明文字以来,就出现了最早的书证形式。我国先秦以前的书证非常简略,大多书写在木简、竹简、金石器物和布帛之上,非常不便。随着造纸技术的发明和纸张的广泛使用,书证适用于各种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纸张的普及推动了中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容易伪造的弊端。为了防止伪造和变造书证,历代法典都设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伪造书证的行为给予严惩。针对书证容易伪造和变造的特点,采取了许多预防性措施,如让双方当事人、保人、见证人在各类书证上签字画押,在公、私文书上加盖印章,以保障书证的真实性。书证制度的出现,使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从西周以后迅速摆脱了夏商以来野蛮落后的神明裁判方式,向着更加文明化的方向发展。中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达,对于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难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书证制度的发展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经常会遇到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国家法律条文没有涉及的疑难案件。对于这类疑难案件,许多政权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经过长期的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解决机制。例如,在司法程序方面,对全国各地发生的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员通过逐级奏谳的形式,由中央最高的司法机关进行讨论,作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司法官员,利用法官的智慧来判明案件真相:如果确实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查明案情真相时,实行疑罪收赎的措施;对于那些重大疑难案件.尽可能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出判决。中国古代上述这些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经验.虽然距今年代久远,但仍有认真总结和学习借鉴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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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但这些法令法规因时代久远和历史的变革,有的早已佚失,有的散见于不同的文献典籍中,十分零乱,迄今尚未见学术界有专文进行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件憾事。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不妥之处祈求教正。中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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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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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经常会遇到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国家法律条文没有涉及的疑难案件。对于这类疑难案件,许多政权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经过长期的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解决机制。例如,在司法程序方面,对全国各地发生的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员通过逐级奏谳的形式,由中央最高的司法机关进行讨论,作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司法官员,利用法官的智慧来判明案件真相;如果确实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查明案情真相时,实行疑罪收赎的措施;对于那些重大疑难案件,尽可能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出判决。中国古代上述这些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经验,虽然距今年代久远,但仍有认真总结和学习借鉴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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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到日本律——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郑显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1〕黑板胜美主编:国史大系《日本书纪·后篇》卷22,吉川宏文馆平成12年8月出版,第143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