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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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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2016年中纪委、最高检等反腐机构网络平台、传统主流媒体、其他网络媒体以及学术研究刊物的反腐倡廉信息传播特征和舆论生态进行分类梳理,并对2016年制度机制、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三类十大反腐舆情热点事件进行内容分析,研究发现:随着反腐败重心由治标向治本转变,2016年反腐倡廉宣传工作逐步进入平稳过渡期,重大涉腐舆情负面影响减小,反腐要案舆情关注度下降,反腐认同不稳定性减弱,舆情态势总体稳定可控。但同时社会公众对反腐宣传"获得感"需求显著增长,反腐观念分歧的隐蔽性和引导难度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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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以这次会议为起点,检察信息化进入了“数字检务”新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增强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深化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的紧迫感、责任感”“核心是大数据的充分、深度运用,业务数据化只是数字检察建设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现数据业务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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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审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应当注意网络传播区别于传统传播方式的质变.在客观要件审查时,不宜陷入一味寻找有体物的思维惯性,而应接受网络时代信息性特征,树立起保护信息法益意识;对淫秽性的审查应逐步建立量化思维,从淫秽内容占比和淫秽程度等级综合判断,同时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网络传播的理解不宜以媒介工具为主要判断依据,而应实质划分是否属于公然传播,并把握好网络传播的代际特征,以保持"情节严重"标准的与时俱进.在主观要件审查时,对故意的审查可以细分为对淫秽性的明知和对传播性的意欲,牟利的范围应将日常生活的小额施惠予以排除,牟利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即使客观上未能成功获得利益,也不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而应构成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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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份计算机犯罪类案件通报.据通报显示,该院提起的计算机类犯罪案呈逐年递增趋势.该类犯罪嫌疑人中有3/4的人属“80后”,其中87.5%为男性,年纪最小的只有17岁.
检方建议,在当前网络安全高危运转的情况下,急需“良法”善治解决网络安全的隐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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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和不当出入罪现象,进而导致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诽谤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只做简单、片面的形式判断。需要在达到入罪门槛基础上,对诽谤行为的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传播效果方面是否足以危害公民名誉进行实质审查,将情节犯的判断拆分为诽谤内容的虚假负面性、诽谤手段的传播公然性、诽谤后果的恶劣严重性等要素逐一评价。对于溢出基本构成要件的其他情节,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因名誉受损而自杀等,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情节严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避免量刑情节严重性与定罪情节严重性含糊不分、替代使用问题。诽谤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情节、非构成要件情节的先后顺序审查,力争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更高水平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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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迫切需要总结腐败的规律性特征,提升当前和下一阶段反腐败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高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生活腐败相互交织,具有明显的主体特征、时间特征、空间特征、类型特征,汇聚而成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大数据画像”。政治权力异化内因、政治生态恶化诱因和政治监督弱化外因是腐败犯罪生成的重要原因。强化腐败惩治增强“不敢腐”的法治震慑,优化腐败预防增强“不能腐”的机制保障,改进廉政教育增强“不想腐”的政治自觉,一体推进廉洁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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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直以来有女性清廉论和女性腐败论等争议。基于9238个贪污贿赂犯罪案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性别因素不会影响腐败金额,但对贪污犯罪女性犯罪嫌疑人会显著增加其犯罪次数,对受贿犯罪女性犯罪嫌疑人会显著减少其受贿次数;同时还发现对女性犯罪嫌疑人更容易使用非逮捕措施。对此,应当从中立视角来看待性别对腐败犯罪的客观影响,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不应当对女性干部有所疏漏,对男女腐败犯罪行为应平等使用强制措施,加强女性职务犯罪特征研究,以提升腐败惩治和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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