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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与非现场执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相冲突,在实行层面存在困难,在程序上,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乏操作性,有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梳理,在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现场取证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可由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加以明确,其中要注意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适用以及及时处理非现场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2.
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鹏飞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32-34
参照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即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其侵犯的一般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逸的行为,逃逸的空间要素是交通事故现场。 相似文献
3.
龚鹏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6):174-177
公安院校应当以专科层次的公安交通管理专业教育为主,适当发展本科层次的教育。在专业归属方面,公安交通管理专业本科归属于法学门类下的公安学类应当最恰当。在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应当以法学类相关课程为主,工学类和管理学类为辅。 相似文献
4.
龚鹏飞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6):70-72
非机动车、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一方适用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同时,受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行为是一种自甘冒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失,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折抵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使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早有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的救助基金制度迟迟未能真正落实。台湾地区与之类似的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制度,该制度已运行十余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陆地区可以在确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明确其法律地位及运行模式,以及在基金的来源、补偿、追偿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特别补偿基金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大陆的实际情况,尽快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龚鹏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6)
代驾服务近几年在我国的一些城市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代驾可分为无偿代驾和有偿代驾.有偿代驾又分为私人有偿代驾、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及酒店等餐饮服务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三种.无偿代驾是一种帮工关系,私人有偿代驾是一种临时的雇佣关系,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是一种委托关系,而酒店等餐饮服务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是消费关系的延伸.根据不同代驾的法律关系及风险负担原则,确定代驾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分担.完善和推广代驾服务首先要明确代驾服务业的主管机关,规范<代驾服务合同>,其次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及其他措施在制度上鼓励代驾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行程时间可靠性可作为衡量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影响的基本评价指标,用行程时间指数、规划时间指数、缓冲指数来表征。在行程时间指数的基础上,提出以行程时间指数变化率作为评价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评价指标。通过一起南京市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来说明行程时间变化率的计算。结果表明,行程时间指数变化率简便易算,能够有效解决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影响范围的评价问题。 相似文献
8.
非现场执法中违法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议累积记分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现场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中承担交通安全违法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机动车的驾驶人,不能查明驾驶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同一顺序承担责任的主体。在非现场执法中,交通安全违法责任主体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累积记分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行双记分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9.
春暖花开的时候,我们从湖南长沙市来到岳阳县采访,在山区,在库区,在湖区,我们感情的潮水在放纵奔流着……两年来,岳阳县积极探索农村小学办学的新模式,实行“学校联管,教师送教”的新办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农村小学教育均衡发展,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称赞。“我们喜欢大学校的老师,他们教我们好多新知识。”孩子们欢天喜地。“点上的教育让我们放心了,我们再也不担心孩子上不了学,学不到东西了。”家长们欢欣鼓舞。岳阳县的经验传到了北京。国务委员陈至立做出重要批示:“对这种好做法要总结推广”。135所片联校牵手185个教学点上… 相似文献
10.
龚鹏飞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4):13-16
非现场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中承担交通安全违法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机动车的驾驶人.不能查明驾驶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同一顺序承担责任的主体.在非现场执法中,交通安全违法责任主体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累积记分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构建"双记分"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