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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东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1):70-73
透过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以及吴英案,找到对他们三人适用极刑的深层次的正当性根据,这不仅是对刑法理论基础性问题的回应,也是使刑罚得到公众认同的必然选择.诚然,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人使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然而刑罚却是一种必要的恶.刑罚的正当性不仅有其历史必然因素,同时也需要披上刑罚法规——形式合理性的合法外衣,更需要寻求实质合理性的支持.只有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对立统一,刑罚正当性的规范根据才会有说服力,才会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毋庸置疑,刑罚正当性规范根据的背后,有着深刻的价值意蕴,即无论是站在国家、被害人还是犯罪人的立场,刑罚都是有价值的或有用的,这不仅仅是刑罚功利性的体现,也是人类功利性的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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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东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5):88-96
“南京副教授换偶案”作为热点案例,为我们透视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问题提供了平台。对聚众淫乱罪立法沿革的阐释、对该罪的规范解读,无非是想说明,当下不宜轻率地取消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罪状是简明罪状.法律及法律解释对“聚众”和“淫乱”缺乏清晰明确和权威的界定.导致了该罪现实中的司法困境。实行司法对立法的能动反馈、对刑法条文进行道德解释、培育健全的法官人格无疑是实现司法突围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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