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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与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的崩溃密不可分。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是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美欧等发达金融体已纷纷采取多种改革办法加强对其监管。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亦对影子银行监管进行研究,并形成了相关建议。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带来的主要威胁是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法制的重点也在于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此方面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并适时加强国内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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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对数字经济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全球数字经济的平稳运行需要通过包容完备的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进行保障。目前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是较为零散且相对孤立的,甚至存在着冲突与割裂。数据的“流动性”、数字经济市场空间的“共通性”和数字经济发展机会的“共享性”决定了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的包容性构建。包容性的数字经济规则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示范性的作用,既要充分尊重数字经济主体的差异性,也要实现数字经济规则的普遍适用,最大限度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数字经济的治理、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推动世界数字经济秩序和治理体系的包容性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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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风险,是政府依法行政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可行对策。本文从我国加入WTO后,化解金融风险法律手段欠缺的现状出发,分析国外几种可供借鉴的法律制度,以探讨其对我国创设和完善相关法制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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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试验下频繁流动的跨境资金以及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必然对自贸区及整个国家的反洗钱工作形成挑战。犯罪分子通过多种方式利用自贸区洗钱或进行恐怖融资,严重影响自贸区的国际信誉,冲击国家金融秩序甚至危及社会稳定。我国应当进一步落实FATF《新四十项建议》,同时借鉴发达国家针对自贸区洗钱的反洗钱经验,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自贸区反洗钱监管法制。有必要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多层次的监管法律体系,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式,同时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协调中央与自贸区及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在国际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5.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类特殊参与主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具有负外部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与巨大政府救助成本。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体制之下,SIFIs的负外部性得不到充分处置,由此导致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传统金融监管法制的重大缺陷。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正在力图构建新型法制,对SIFIs实施专门监管,以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危机。新型监管法制的构建围绕SIFIs的合理识别、强化监管以及有效处置这三个方面展开。我国应积极参与SIFIs监管的国际法制构建工作,同时积极构建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相符的对SIFIs监管的国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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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是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明确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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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形成的原因,即资本流动性过剩导致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引起房地产价格上扬;在过热的市场预期下,房地产泡沫由此膨胀;进而,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段的助长下,房地产泡沫开始与证券市场共同刺激,直至爆发次贷危机,并发展成为金融海啸。考察相关过程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法制的缺位使得金融创新无度,因而也就成为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文章在分析和预测美国金融法律应对的基础上,就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国际参与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投资基金立法中,"投资基金"是决定<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的重要定义.本文通过对<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的评析,建议对投资基金应定义为投资基金,是指根据特定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由基金董事会或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其所持份额或依其约定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9.
与普通商业企业的破产不同,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存在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在普通破产法之外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国家在普通破产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作出特别规定。我国新颁《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何构建与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相协调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推进金融危机管理法治的角度,对该问题展开了相关层面的分析,并提出初步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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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立法,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股东尚无法律依据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由此母公司股东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难以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均已存在穿越制度的应用,将这一立法经验推广应用于股东查阅权,使母公司股东能够穿越母公司去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是我国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