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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贤国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2(4):61-64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2.
傅贤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3):64-75
证明责任分配主要解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我国已有关于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并不具直接扩大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有各自证明责任的范围,因果关系推定体现了立法者保护弱者的价值追求,与之相关的证明责任倒置理论需要澄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律文本缺失之不足,其中的多个法律条款有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但相较《征求意见稿》而言,其对个别条款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当,是一种倒退,必须予以正视。 相似文献
3.
傅贤国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1,13(6):38-40,47
域外答辩失权制度在促使被告积极应诉、答辩,它在落实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避免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益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立法例。以域外有益经验为借鉴,反思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最终建构答辩失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由于法律对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缺乏规定,加上法理理解不一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导致矛盾判决及法律适用混乱频发。这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损国家司法权威。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应当在立法中尽快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的诉讼规则,以便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5.
傅贤国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4):16-21
文章秉持实证的态度,将一起西部农村水库案作为切入点,力求以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为导引,在分析国家正式解纷机制的基层化生存态势的基础上,认为应当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建构多元化、本土化的解纷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纠纷,以实现农村解纷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和出路. 相似文献
6.
傅贤国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1):77-81
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入手.文章以对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的法社会学考察为宗旨,将水权纠纷作为切入点,展现了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层化生存态势,并全面厘清了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和出路. 相似文献
7.
对司法推定若干基础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贤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65-74
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中,遇到实体法缺乏具体规范时,基于何种理由认定有关案件事实,成为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适用司法推定,能够帮助法官摆脱案件事实不清、难以裁判的尴尬。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司法推定的相关基础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对司法推定的概念、内在属性、构成要件、适用规则、诉讼价值、法律效果、司法推定权的行使和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揭示司法推定的本来面目,并助力于该制度诉讼机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8.
傅贤国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3):31-35
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该条规定存在着立法体例不科学、列举不恰当及用语不明晰之弊端。由于短期内不可能再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故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以司法解释明确"机关"、"有关组织"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将是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民诉法解释》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导致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情形排除在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案件范围之外,是不当地固守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之结果。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理论,案外第三人之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损害的,不仅有提起撤销诉讼之必要性,而且也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民意与司法裁判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贤国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0(2):90-93
民意体现了大众普通理性,而司法裁判则是法官精英理性的反映,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无视民意的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将降低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唯民意马首是瞻,则会损及司法裁判的本质属性。在对待两者的关系上,应坚守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让民意在司法裁判中得以合理表达和充分吸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