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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雨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27-29
我国未决羁押采取行政化的审查方式加之缺乏其他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应首先将羁押同拘留、逮捕分离,引入羁押听证程序,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听证结果的上诉权、申诉权和定期申请审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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