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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25-128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其立法上的先进性以及可鉴性都是无可争议的。而德国在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中应用诚信原则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更是意义非凡。然而,在德国的一系列先导性立法活动的指引以及世界相关立法趋势之下,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引入诚信原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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