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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仅在于保护不应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这本是德国民法早已解决的问题,但在我国却总结出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方便案件审理、利于物尽其用四大理由。有学者更夸张地列出减少纠纷、保护一般债务人、保护债权人、保护第三人、进行市场调节等项理由,并牵强地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联系。诉讼时效制度正当化理由的原理还包括其必然性根源和负面性影响等内容。这些原理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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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发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7-9
赋予被拆迁人优先权具有现实需要和法理依据,因而是正当的,但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还应从房屋用途、优先权行使时间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要减少被拆迁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目前情况下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小有作为”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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