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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刑在我国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方式,可以避免传统监禁刑和罚金刑的一些弊端,可以达到犯罪人和社区的双赢效果,体现了轻缓化、非刑罚化的刑罚改革趋势,是完善我国刑罚结构的需要,也是适用我国刑事司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要求,在我国刑法中引入社区服务刑这一刑罚方式很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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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作为一种技术性侦查和创新性管理工具的公共视频监控,正日益受到政府青睐,民众对安全感的渴求也助推了这股浪潮。但正如硬币有两面,公共视频监控带来的负面效应正在显现,公民隐私在监控社会中无所遁形,公民正在被分类、正在失去个性、自由,公民的私人领域被进一步压缩。面对可能到来的“极权社会”的威胁,必须通过隐私权框架来规制公共视频监控。这种规制由三个方面组成:以数据隐私保护为前提的公共视频监控的合法化、以公众参与和监督为核心的透明性以及以隐私侵权责任承担为保障的公共视频监控的问责制。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公共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的尖锐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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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刑事侦查新常态,但也因此带来一系列实践操作和规范层面的问题,危及公民的隐私及数据权利等。解决这些难题,除刑事诉讼法上重新定位数据调取侦查措施属性外,还可从规范数据披露行为入手。通过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数据侦查中扮演的角色,厘清其关联义务,进而规制刑事数据调取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身兼经营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及网络规则重要缔造者三种角色,相应地承担“隐私及数据保护”“协助执法”“参与塑造自由、开放的数字生态”三种义务。这其中,不同义务的并存与博弈、义务之间的优先性以及彼此义务的有限性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只有厘清了刑事数据调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及义务履行事宜,才能有效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用户“隐私及数据权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经营权益”。 相似文献
4.
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存在两个难点:一是隐私权概念本身尚处于“发展”中,试图给隐私权下一个能普遍接受的、一般化的定义和试图定义“自由”一样艰难;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学生皆为未成年人,因其“理性不足”从而不被认为是自身事务的最佳管理者,故而“教不严,师之惰”再往前一点就成了教育管理中的“家长主义”原则,即在校园生活中谈学生隐私,反而是对学生的放纵与不负责.解决这两个难点的最佳途径莫过于对学生隐私权的类型进行界定:对隐私权的本质属性认识不一,但隐私权的范畴却能大致确定;学生固然需要监督与管理,但学生对其的私人领域必须拥有“专属管辖权”.学校对学生私人领域的侵入体现在管理、教学、校园生活及校园搜查各方面,学生隐私利益必然要在“斗争中”获得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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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被广泛应用于打击毒品犯罪等隐蔽性犯罪。司法实践中,极易导致警察权力的失控与“掉入陷阱的不幸者”权利的被侵犯。本文以对诱惑侦查限制的眼光,在理论论证、框架设计及实施中对诱惑侦查运用中的流弊进行纠偏,把重心落在人权的保护上,希冀由此契入刑事法治化的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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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4)
“以德入法”在立法层面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试图通过司法实现“以法固德”却是给本就境遇不好的司法套上额外的枷锁.“彭宇案”“泸州遗赠案”“教授换妻案”等的判决给社会传递出明显的信号,但却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功能是止人为恶而不是劝人向善的,在于法律中的“人”只能是“普通人”,在于道德的提升本质上是靠制度而不是宣传与说教.当然,司法裁判也有“教育”功能:一个良善公正的判决会给社会带来正能量.但这种“给力”判决的作出需要秉持四项原则,即个案化原则、法律发现的“合道德性”原则、程序原则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预防恣意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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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保护采用了具体人格权中隐私权的路径,它无法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伴随的财产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是采用“以人格权为中心、包含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两部分内容的一元模式”,还是“以包含个人信息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导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模式”,需要借助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此外,基于价值的多元,任何权利的运行都要有个界限,个人信息权亦如此.在遭遇言论与表达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国家安全和权利人的同意四种情况时,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要“克减”.当然,这四种“克减”场域仅仅是基于“类型化”的分析,具体的案件还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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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诉信访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与行政的一大顽疾,解决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重塑涉诉信访,首先要从"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规制,规范信访机构的受理与处理行为;其次要对现有的"四级两审"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法的可诉性;最后,构建真正的以司法独立为根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彻底实现当事人的息诉罢访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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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时,也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不乏能提供刑事案件侦破线索、甚至本身就能作为证据的信息。当公民主动披露个人信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公民是否对其信息被侦查人员获悉的可能性“自担风险”?第三方当事人规则秉持“是”的立场,规定公民对其主动披露的个人信息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对第三方当事人规则的“前身”和理论预设分析后发现,该规则在表面上与网络时代相契合,但在实质上却背离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规范。该规则不仅强化了大数据侦查中“控辩双方”的不对等,而且有可能侵入公民私人领域,危及公民人权。破除第三方当事人规则的惯常思维,解决相关情境难题,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之指导,构建令状制度,重新审视隐私权理论,以及确立个人权利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