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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主刑的,至于附加刑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刑法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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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3)
本文试就资格刑的一般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并对目前还在草拟的《反贪污贿赂法》应该如何运用资格刑略述管见,权作引玉之砖。一、资格刑的概念和特点明确一个法律概念,首先明确这一概念的语义是很重要的。汉语中的资格一词,按《辞海》的释义是:资,原指地位、经历等;格,是公令条例。后泛称人在社会上的地位、经历为资格。分析上面的释义,我们对资格一词可以得出如下认识;1、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有的条件、身份等;2、资格有的时候也是指从事某种工作或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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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7,(4)
在追诉时效制度中,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各种犯罪都有追诉期限,但不同的犯罪却有不同的追诉期限。如何根据法律规定,计算不同的犯罪的追诉期限,这是一个很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把追诉期限分为四格,即:(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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