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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规制 ,并发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由于程序法的形式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补充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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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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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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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的议论中,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弱化法院职权,建构"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呼声似乎已成学界共识,[1]实务界对此也予以一定程度的呼应.[2]这一改革趋向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既然民事诉讼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应得以体现,那就是不仅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自由,而且在诉讼资料的收集层面也要强调当事人自治,当事人自我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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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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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介评--兼论对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诉讼上和解是德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德国,法官通过劝试和解而在诉讼上和解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同时,法律也为法官劝试和解设定了必要的限度,为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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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立法上将其定位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使之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司法实践中,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调解结案占据着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甚至可称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表征。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尤其是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热潮中,法院调解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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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兼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6年6月,日本完成了对旧民事诉讼法的世纪性修改,新民事诉讼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众所周知,早在1890年,日本就以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为范本,制定了近代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其间曾于1926年进行过全面修改,此后,虽有若干次修改,但其诉讼程序构造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尤其是诉讼迟延现象甚为严重,法院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机能受到较大的制约。为适应社会变化,使国民容易利用民事诉讼,容易理解民事诉讼.从1990年开始,日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为期近6年的全面修改。小额诉讼程序的创设即为此次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