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2.
王东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15-16,42
衡量一对夫妻婚姻稳固的法理标准主要基于两点 :一是夫妻感情需求和满足的相互一致性 ,一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统一性。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唯一实质要件是不够的 ,还应当从婚姻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考察夫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从而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 ,这样才真正符合马克思关于离婚问题的本意。 相似文献
3.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