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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被害人代表人参加庭审以提升诉讼效率,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害人代表人授权不明、与所代表被害人意见冲突等问题,应当从学理上分析相关成因。通过引入刑事诉权理论,推导出被害人可有限处分诉权,为被害人代表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被害人代表人应当首先由被害人自行推选产生,并由被害人向代表人以明示的方式授权,在协商不定时由司法机关作为兜底参与协商指定。通过事前对授权范围的限制、事中对被害人代表人的监督和事后被害人代表退出机制的设置,可以有效保障被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应对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2.
重新审理程序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为被告人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但其与上诉、再审的适用存在冲突重合。对重新审理程序的研究应以分类探讨为基础,划分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为“直接重审”和“异议重审”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消除矛盾解决冲突。直接重审中的“审理过程中”应理解为裁判生效前,部分程序转换规则可参照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规则,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程序回流情况应严格限制。异议重审的启动应提出理由,并且适当限制再审权的行使,同时异议权的适用规则、救济程序也需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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