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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习俗司法化的研究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习俗进入司法必须首先符合二个条件:其一,需与制定法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集;其二,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背弃了约定俗成的既有习惯约束,将争议诉诸制定法。习俗进入司法后,与制定法之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但司法者面对这种冲突并非无计可施,通过援用制定法中的一般条款和从习惯条款,法官可以从分析习俗背后的实践逻辑入手,对恶习俗和善良习俗作出筛选,选择于法治有利的习俗揉入裁判结果。具体到可以采用的司法技巧和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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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价值取向对司法实务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建构司法运行机制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司法价值的导向功能。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研究对象,考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源流和演进轨迹,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应以“适当养育”和“充分教育保护”为价值追求,并以此作为划定受案范围的核心依据;采取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根据三类权利的不同属性,确定各类案件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所欲达到的价值目标关联的密切程度,认为人格权案件、亲属权案件应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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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学理研究都未对民间借贷的这一概念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特别是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赖于我们秉持怎样的价值观念、构建怎样的法律制度、实施怎样的司法标准。本文通过价值导向、制度建构和司法应对等三个不同维度展开对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探讨,为正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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