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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国家间的互动关系被认为是国际法规则创制与实施的基本动力,但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法日益攸关个人的利益,个人与国家间的互动关系已然成为国际法发展的元动力。国际法只有以此为基点,才能更好地规范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使各国及其国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全球化带来的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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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贸易壁垒调查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欧共体 ,《贸易壁垒条例》是实施“市场进入战略”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的发布 ,为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有效维护贸易参与人的正当利益 ,开拓国际市场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暂行规则》对《贸易壁垒条例》多有借鉴 ,但前者在实体与程序规则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进一步的贸易壁垒调查立法应该考虑对此加以完善或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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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实施竞争法 ,竞争主管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与权威性无疑是重要的 ,但竞争主管机构确立由纠纷解决、决策及支持功能构成的合理的功能结构同样不可或缺。欧共体理事会第 17/ 62号条例建立的集权化的、以委员会为核心的共同体竞争法实施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与欧共体一体化对有效实施竞争法的要求。因此 ,欧共体着手改革其竞争法实施机制。实践表明 ,改革着重于调整委员会的功能结构。这一改革思路与实践对于我国竞争立法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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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 ,我国的经济立法 ,特别是涉外经济立法必将向国际标准靠齐。在旅游经济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定 ,特别是其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将成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国际标准”。本文着重根据《协定》的有关法律规范 ,对我国旅游经济法制建设的法理依据作一阐述 ,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学的角度剖析我国旅游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 ,并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非正式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签署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确立了国家间行为规范,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文件。由于在非正式国际法项下作出的承诺不构成法律义务,签署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非正式国际法,这使得各国普遍没有规定此类文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使得非正式国际法的国内实施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多数情况下,非正式国际法由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对于崛起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此类实践日益增加。从逻辑与实践角度看,中国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采取的形式有三种。为了更好地推动与规范我国的非正式国际法实践,尤其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的行为,除了“适用”或“参照适用”现有法律外,我国可以考虑针对非正式国际法的谈判与实施,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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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问题是国际法实践中的一个老问题。近年来,国际关系民主化与国际法治成为日益重要的国际议程,一批新兴大国也正在崛起,这些新发展既为处理大国问题提供了历史机遇,也使得处理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大国问题涉及大国拥有与作为国际法基础的主权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法律特权,但法律特权并非是导致大国问题的惟一原因;被赋予法律特权的大国应当承担特殊的法律义务,但获得法律特权并非是大国承担特殊义务,包括特殊法律义务的惟一依据。为了有效约束大国的行动,国际社会一方面应当限制大国可以获得的特权、强化大国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尤其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应当寻求建立监督大国依法善意行使特权、履行义务的程序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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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保险代理法律制度有着多方面的差异。立法体例方面,大陆立法显得不尽合理,台湾立法体例可供借鉴。执业资格方面,大陆立法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台湾立法有关内容足资参考。执业管理方面,两岸立法各具特点,可以取长补短。执业担保机制方面,两岸立法均须进一步完善。此外,大陆还应增订外国保险代理人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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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旨在积极参与、有效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分享国际贸易增长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成果。本文从全球治理与公共行政视角出发,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内容、法律功能、法律价值及法律实现等方面实现我国外贸管理法的范式转换。法律内容方面,实现以实体规则为导向到以程序规则为导向的转换;法律功能方面,实现防御型立法到防御型与进取型立法相结合的转换;法律价值方面,实现“公共利益为导向”到“以私人利益为导向”与“公共利益为导向”相结合的转换;法律实现方面,实现从“政府主导型”模式到“政府主导型”与“私人驱动型”相结合的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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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TOPCAPITALHOLDINGS LTD,下称裕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兰特·薛(GRANT XUE),该公司总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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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是我国外贸政策与立法范式转化的重要标志 ,对于我国真正享受多边贸易规则赋予的权益 ,积极维护对外贸易参与人利益都具有深远意义 ,但《暂行规则》在贸易壁垒的认定、申请人结构安排及程序运作等方面仍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